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例假日預約結婚登記

  • 發布單位:行政股

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」。
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結婚當事人雙方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。
預約假日結婚登記請注意:
1.預約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,可於前3個辦公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完成預約申請,以利事前人力調度服務。本所預約電話037-475945(也可網路預約);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,請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預約。
2.依內政部規定,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。例如要以星期日為結婚日,可提前於星期三、四、五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日。
3.依內政部規定,如假日適逢天然災害,考量人力調度、重大節慶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,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