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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2日開始受理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

  • 發布單位:行政股

有關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、副總統選舉權者之申請資格、日期、地點及應備文件:

  一、申請資格: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,年滿二十歲,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,現在國外,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。

   二、申請日期:民國112年9月12日至民國112年12月4日。(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)

   三、申請戶所: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、副總統選舉人登記。

   四、應備文件:

        (一)、申請書。

(二)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 (含護照號碼、姓名、  出生日期、發照日期、效期截止日期) 影本一份。

(三)、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。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,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。